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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自然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委托自然資源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條 自然資源部委托自然資源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負責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命審題、閱卷等工作,全國性國土空間規劃行業協會參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組織實施考務等工作。 第三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城鄉規劃原理》《城鄉規劃相關知識》《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鄉規劃實務》4個科目。 第四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城鄉規劃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其他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第五條 符合《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八條第(五)(六)項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相關知識》《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城鄉規劃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 第六條 符合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報考條件的報考人員,按照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報名,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第七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確需調整的,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后,省級人事考試機構可以在其他符合條件的 第八條 堅持考試回避原則、考試與培訓分開原則。凡參與試題命題、審題、閱卷等工作的專家及工作人員,不得報名參加當次考試,不得參與或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九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規定處理。 |